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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22:20

案例分析:商业活动积分返还券的财务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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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商业活动积分返还券的财务税务处理

周星

在数字经济时代,商业活动积分返利券是一种商家推广模式,已被商家广泛使用并规范化。

那么,在新的工商企业会计准则下,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财务人员如何对促销活动的积分和返利进行财务税务处理呢?本文结合案例进行详细分析,旨在帮助相关企业财务会计人员进一步做好该业务的财务税务处理工作,确保实现的国民税收及时足额存入。

一、新收入标准关于积分和优惠券的规定

1、积分返利券为单次履约义务。根据收入指南,忠诚度优惠券是“为客户提供额外购买选项的销售”,需要评估该选项是否为客户提供了实质性权利。如果构成物质权利,应视为单一履约义务,客户在合同项下支付的价款实际上是购买两件单独的货物:一件是客户原来根据合同购买的货物。第二个是客户可以免费或以折扣价购买其他商品。交易价格应在两种商品之间分摊。如果分配给后者的交易价格与未来商品有关,则企业应当在客户行使未来获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选择权时或选择权失败时确定收入。

2、积分券可分为合同负债或金融负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1号》,当客户选择用奖励积分兑换其他方销售的商品时,虽然企业承担向对方交付现金的义务,但由于该义务源于客户购买商品和获得奖励积分, 收入准则适用于会计处理。企业收到的合同价款中分配给奖励积分的部分(无论客户未来是否选择兑换企业或其他方的货物)应优先确认为合同负债。当客户选择兑换对方出售的商品时,公司兑换积分的义务解除,公司应将有义务向对方支付的金额从合同责任重新分类为财务责任。可以概括如下:合同责任是指企业以从客户处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向客户转让货物的义务。例如,企业在转让承诺货物前收到的金额,金融负债是指企业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积分返利券案例分析

2020 年 1 月 1 日,A 公司实施了奖励积分计划。客户在A公司每消费10元可获1积分,下月购物时每积分可扣1元。截至2020年1月31日,客户累计消费10万元,获得1万积分。根据历史经验,A公司估计积分兑换率为95%。为便于计算,以上价格不含税。

A公司认为,其授予客户的积分为客户提供了物质权利,应视为单一的履约义务。客户购买的商品单价为10万元,积分单价为9500元(1×10000×95%)。

交易价格按商品和积分的单个销售价格的相对比例分摊

商品分摊成交价=[÷(+9500)]×=91324(元)。

积分分摊成交价=【9500÷(+9500)】×=8676(元)。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客户可以兑换A公司或其他商家销售的商品的奖励积分,如果客户选择兑换其他商家销售的商品,则A公司承担向其他商户支付价款的合同义务。虽然支付义务是金融工具的合同义务,但它是由收入标准而不是金融工具标准计算的,因为它来自奖励积分。

根据新的收入准则,在客户选择如何兑换奖励积分或奖励积分到期之前,A公司必须随时准备好为客户兑换积分,以支付A公司因销售货物而收到的全部合同价格。因此,A公司收取的价款中分配给奖励积分的部分应确认为合同负债。财税处理如下:

1、A公司销售商品:

财政与税项差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按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增加8676元,此处省略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客户共兑换积分4500个,A公司重新估算积分汇率,仍预计客户兑换积分总数为9500个。因此,A公司根据客户兑换的积分数与预期兑换的积分总数的比率确认收入。

公司当年积分应确认的收入为4110元(4500÷9500×8676),剩余未兑换积分为4566元(8676-4110),仍视为合同负债。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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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积分不是单独兑换商品,而是可以在销售时兑换,所以客户实际兑换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按折扣处理,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缴纳税款,积分兑换部分不征税,最终结算以4110元的税收调整和减免为准。

3.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客户共兑换了8,500点积分。A公司重新估算了积分的兑换率,估计客户兑换的积分总数为9,700。当年应确认的收入为3,493元(8,500÷9,700×8,676-4,110),剩余未赎回积分为1,073元(8,676-4,110-3,493),仍视为合同负债。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延伸分析:企业积分未使用或者作废时,合同负债余额应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并相应减免企业所得税。

3、上市公司商业活动信用交换模式的财税处理

本文分析了《关于吴商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申请的第二轮审查询价函的答复报告》(2020年12月1日修订)中的积分兑换方式:销售积分是分开换取商品和服务,而不是上述情况下的积分不单独兑换商品, 和无商仓储在积分兑换环节缴纳增值税。

对武商仓储积分兑换的财务税务处理分析如下:

(1)营养师会员积分及兑换政策

根据营养师会员积分政策,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武商仓储产品,购买产品后扫码即可获得营养师积分,零售价1元即可获得1积分。常规兑换规则是消费者可以兑换20积分兑换1元购买产品。

(二)相关会计方法及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为顾客提供额外购买选择的销售”相关应用指引的有关规定,在产生会员积分时,收取的对价将按照交易价格分摊的相关原则,在所售商品的公允价值与随后兑换的产品或服务之间进行分摊, 并在积分兑现或到期时确认为收入。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消费者到店兑换,积分转给经销商,经销商兑换产品,核算分录如下:

每季度末,根据当季度末累计有效积分、估计汇率和零售价格综合扣除率等计算截至本季度末的积分兑换义务余额,并与上一季度末积分兑换义务余额进行对比, 差额计提或冲销,会计处理如下

经销商订单使用积分兑换配额,通常将换货产品与普通订单产品一起配送并开具发票,具体处理如下:

2. 消费者直接向公司兑换积分。

每季度末,按累计有效积分、预兑金额及季末零售价综合扣除率计算截至当季度末的积分兑换义务余额

消费积分兑换产品:

如果消费者将来使用积分兑换健康管理服务,则会计处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