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莱顿法的说明书内容

健康作者 / 骚皮 / 2025-11-01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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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的性质、目的。

(2)导致宣布违犯反托拉斯法的事件及行为

(3)对一致判决建议的解释,包括导致该建议的不同寻常事件的解释内容所包括的法律条款,由此所获得的救济,以及该救济对竞争的预期性影响。

(4)对因一致判决建议中涉及的事件而遭受损害的潜在私人原告的有效救济。

(5)纠正上述建议的有效程序说明。

(6)由美国实际考虑的,对提出该建议的方法的评价和说明。

(c)对于(Ⅰ)一致判决建议的条件问题;(Ⅱ)依据本节

(b)提出的竞争性影响说明的总结;(Ⅲ)依据本节(b)由美国能够使公众进行有意的评论的材料及文件单,公众能够进行有效检阅的地方。

美国要至少在该判决有效之前的60天内开始,在案件受理区、哥伦比亚区和法院指定的其它地区,在其普遍发行的报纸上,集中在两周的7天内登出。

(d)在本节(b)规定的60天内及美国要求和法院准许的时间内,美国将接受和考虑任何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同本节(b)规定的一致判决建议有关的评论。司法部长或其助理将确定执行本节规定的程序,但除了区法院依据(1)特别情形要求缩短时间;(2)该缩短同公众利益不矛盾外,60天的期限不能缩短。在收到评论的最后,美国将该评论送达区法院,并在联邦注册簿上公布政府对此评论的反映。

(e)在做出由美国依据本节提出的一致判决之前,法院要确定该判决的发出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在确定中,法院可考虑:

(1)该判决的竞争性影响,包括中止已宣布的违法行为,执行和修正条款、已完成的救济和救济期间、救济方法的预期效果、基于判决的充分性而做的其它考虑。

(2)该判决的发布对公众的影响,对诉状中宣布的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害的个人的影响,包括对公众利益的考虑,如果有影响,审理中将不发出决定。

(f)在制作本节(e)规定的决定中,法院可以

(1)应当事人、参加者及法院的要求,法院如果认为合适,可获取政府官员、专家及其它证人的证词。

(2)法院认为合适,指定一专门负责人或专家和法院外的顾问,按照法院认定的适当方式、要求、获得任何人、集团、政府机构对上述判决及判决影响的各方面的观点评估及建议。

(3)授权利益相关的个人、机构全部或限制性地出席诉讼,包括协助法院解释法律的人出庭,作为联邦民事程序规则规定的一方当事人的干预,文件材料的检查,或由法院认定的以其它方式和内容参加的诉讼。

(4)复审评论,包括对上述判决的目的,以及美国对该评论和目的反应

(5)为了公众利益提起由法院认为合适的其它诉讼。

(g)不迟于作出一致判决建议提出后10天内,每一被告要向区法院提供其本人或代表本人,同与该建议有关或负责该建议的美国官员及职员的通信说明(包括口头交换意见说明),但对由书记员同司法部长及司法部职员的通信除外。在一致判决作出之前,每一被告要向区法院证明该说明已编成,而且是被告已知或应该知道的通信的完成真实的说明。

(h)根据本节(e)(f)在区法院的诉讼和根据本节(b)提出的竞争性影响说明,不能用来反对由任何其它当事人依据反托拉斯法提起的诉讼中,或由美国根据第四条A提起的诉讼中的原告,也不能用作反对该被告的初步证据,形成一致判决产生的基础。

(i)无论何时,美国提起防止、限制、惩罚违反反托拉斯法行为的民事、刑事诉讼,但不包括依据本法第四条A提起的诉讼,在诉讼期间及其后一年,将中止的,限制性成文法对私人诉权、申诉权的适用,该诉权是基于上述反托拉斯法形成的,或部分上,全部地基于上述诉讼对象的各方面内容产生的。

但是,无论何时,在依据本法第四条或第四条C产生的诉因方面的限制性成文法,中止运用时,除非在中止期间或诉因产生后的4年内,任何要求执行诉因的起诉将不予受理。

第六条 人的劳动不是商品或商业物品。反托拉斯法不限制那些为了互助、没有资料本、不盈利的劳动组织、农业组织、园艺组织的存在和活动,也不限制或禁止其成员合法地实现该组织的合法目的。

依据反托拉斯法,这些组织或成员,不是限制贸易的非法联合或共谋。

第七条从事商业或从事影响商业活动的任何人,不能直接间接占有其他从事商业或影响商业活动的一人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或其它资本份额。联邦贸易委员会管辖权下的任何人,不能占有其它从事商业或影响商业活动的人的全部或一部分资产,如果该占有实质上减少竞争或旨在形成垄断。

如果股票、资产的占有,或通过投票或代理权的准许而占有股票使用权,实质上减少竞争或旨在形成垄断,则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占有其他从事商业或影响商业活动的人(一人或一人以上)的股票或资本份额。联邦贸易委员会管辖权下的任何人,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占有其他从事商业或影响商业活动的一人或数人的资产。

对于仅为了投资购买股票,而不是通过投票或其它方式使用该股票造成或企图造成竞争的实质性减少,本节不予适用。

如果从事商业或影响商业活动的公司,为了实际上,实现其合法经营组建子公司,或其自然的合法的分支机构,或予以扩大规模;或拥有子公司资产的一部或全部,其组建结果未在实质上减少竞争,本节将不予限制。

本节不禁止公共运输商资助建立作为公司主要干线的供给者的分支机构或短线,也不禁止其拥有该分支机构或短线的一部或全部股票。

如果拥有主线的公司和建立分支机构、短线的独立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竞争,本节不限制公共运输商占有或拥有(由独立公司建立)的分支机构或短线。

如果扩大其运输线的公司和其股票、财产、利息被占有的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竞争,公共运输商可通过对另一公共运输商股票及其它资的占有,扩大其运输线。

本节不影响或侵害依法获取的其它权利。本节不能用来将从前由反托拉斯法禁止或定为非法的变为合法,也不能使任何人免于反托拉斯法的处罚或获得民事救济。

对于基于下列委员会(局)授权完成的交易,本节不适用:美国民航局、联邦电讯委员会;联邦电力委员会;州际商业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依据《1935年公共设施控股公司法》第10条在其管辖权内的授权;美国海运委员会;农业局。

第七条A(a)除本节(c)规定的豁免外,任何除双方若是招标则占有方依据本节(d)(1)规定的准则提出说明并且本节(b)(1)规定的等待期已过外,下述情形下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占有其他人的股票权证券或资产,如果(1)占有人或投票权证券、资产被占有的人是从事商业或从事影响商业的活动。(2)(A)拥有总资产或年净销售额1亿美元以上的人,占有另一家年净销售额或总资产1千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公司的投票权证券或资产;(2)B)拥有总资产或年净销售额1亿美元以上的人,占有另家一年净销售额或总资产1千万美元以上的非制造业公司的投票或证券或资产。(2)(C)拥有总资产或年净销售额1千万美元以上的人,占有另一家总资产或年净销售额1亿美元以上的人的投票权证券或资产。(3)由于上述占有,占有方将拥有(A)被占有人的15%以上的投票权证券或资产。

(B)被占有人累积的投票权证券或资产总额超过一千五百万美元。

在招标中,一人的投票权证券被另一人(依据本款需提出说明的人)占有,被占有方应根据本节(1)提出说明。

(b)(1)本节(a)规定的等待期

(A)从联邦贸易委员会和负责司法部反托拉斯处的司法部长助理收到(Ⅰ)根本本节(a)已完成的说明开始;(Ⅱ)如果该说明没有完成,从收到双方完成的程度和未完成的原因的说明时开始。如果是招标,及收到占有人对上述说明未完成的通知开始。

(B)在收到上述说明后的13天(现金招标情形,为15天)结束,或根据本节(e)(2)或(g)(2)确定的推迟期结束。

(2)在个人案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长助理可以中止本节(b)(1)规定的等待期。准许个人对本节规定的占有问题提出诉讼,并迅速地在联邦注册簿上发布通知:指明一方要对该占有提出诉讼。

(3)本节所用的

(A)“投票权证券”是指在目前或将来变化后,赋予证券所有人、持有人,有权选举发行者的董事,或非公司发行者的董事,或选举实行相同作用的人。

(B)根据占有人所占有他人资产或投票性证券的累计数量、比例,来确定其占有量。

(C)本节不适用下列交易。

(1)由普通商业渠道转移的不动产及货物买卖。

(2)股票、抵押权、信托契约或其它不是投票权证券的占有。

(3)对发行人投票权证券的占有,在占有之前,至少该投票权证券的5%由占有人所有。

(4)从联邦机构、或州及其政治性分支机构转进转出的转让交易。

(5)联邦成文法规定的免于反托拉斯法的交易。

(6)联邦成文法规定的免于反托拉斯法的交易,经联邦机构批准,提供给该机构的所有信息,文件性资料,要同时地提交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长助理。

(7)联邦储备保险法第18条C规定的机构所要求的交易,或1935年银行控股法规定的机构所批准的交易。

(8)经下列机构批准的交易,提供给上述机构的所有信息和文件性证据副本要同时在上述交易完成前的30天送交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长助理。1956年银行控股法第4节;全国住宅法第403节或408节(e),或1933年住宅所有者贷款法案第5节规定的机构。

(9)仅为了投资而占有投票权证券,占有的结果并未使占有的证券超过发行者所拥有的现行投票权证券的10%。

(10)投票权证券占有的结果,并不直接或间接地增加占有人占有发行者投票权证券数额的百分比交易。

(11)仅仅为了投资由银行、银行协会、信托公司、投资公司或保险公司进行的;(A)依据组织的计划,决定的投票权证券的占有;(B)按照普通方式的资产交易。

(12)依据本节(d)(2)(B)规定的,其它占有、转让,或交易。

(d)联邦贸易委员会,经司法部长同意和依据《美国法典》第五篇第553划确定的原则,为实施本节

(1)为了使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长助理能够决定,上述占有是否违反反托拉斯法,联邦贸易委员会将规定依据本节(a)提出的说明的形式、内容,同上述占有相关的文件性材料及信息。

(2)(A)决定使用的术语的含义。

(B)使那些不可能违反反托拉斯法的交易、转让、占有及个人免于本节的管辖。

(C)为实现本节的目地,制定必需的和适宜规则。

(e)(1)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司法部长助理,在本节(b)(1)规定的30天等待期(现金招标是15天的等待期)结束之前,要求同上述占有有关的人,或该人的董事、合伙人、代理人雇员、行政管理人员,提供同上述占有相关的其它信息和文件性材料。

(2)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长助理,在其自由裁量权内,在收到根据上段被要求的人(现金招标中、占有)

(A)所有的信息及文件性材料。

(B)如果所要提供的信息和材料没有编完,收到对未完成的信息、文件性材料及未完成的原因说明。

可以将等待期予以增加,但不应超过20天(现金招标中,不超过10天)。依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司法部长的请求,该期限经法院批准可进一步增加。

(f)如果联邦贸易委员会起诉,宣布上述占有违反了本法第7条,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或美国起诉,上述占有违反了本法第7条和谢尔曼法第1条或第2条,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助理要(1)在待决诉讼期间,请求对该占有的完成预先禁止;(2)向被诉人居住、经营、或诉讼提起的区法院证明,在待决诉讼期间,公众利益需要救济。

(A)依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司法部长助理的请求和证明,区法院的首席法官要迅速指定该法院所在巡回上诉法院的大法官,该法官指定一名区法官尽力负责该诉讼。

(B)对于预先禁止的请求,区法官要尽早予以审理,并享有优先权,对案件的各方面要加快审理。

(g)(1)任何人、官员、经理、董事、合伙人等,若不遵守本规定,对其违反本法的每一天罚以1000美元以下的罚金,该处罚可由美国以民事诉讼方式提起。

(2)如果任何人、官员、经理、合伙人、代理人或雇员等,实质上不遵守本节(a)规定的说明的要求,或其它依据本节(e)(1),在本节(b)(1)特别规定的等待期内提供其它信息及文件性材料的要求,以及在扩大等待期后又不能的,美国法院;

(A)命令服从

(B)依据本节(b)(1)或(e)(2)予以延长等待期,至到实质性完成上(g)(2)述要求,但是在现金招标中法院不能根据被占有方不能实质性地完成(规定的)说明或要求,而予以延长等期。

(g)依据其自由裁量权,准许其它方式的衡平救济。

(h)根据本节提供给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司法部长助理的任何信息、文件性材料,依据《美国法典》第五第第552条免于泄露、公平,同行政诉讼或司法诉讼相关的部分除外。该规定不限制将上述材料向国会、国会下属委员会及完全授权的委员会公布。

(Ⅰ)(1)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助理依据本节提起诉讼与否,并不限制、取消,依据本法的其它条或其它法律规定,随时对该占有提起诉讼。

(2)本节规定不限制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长助理随时依据《反托拉斯民事诉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或其它法律规定,向任何人随时获取文件性材料、口头证据或其它信息。

(j)不迟于1978年1月1日开始,联邦贸易委员会经司法部长助理同意,每年向国会报告本节的运用情况,该报告包括对本节效果的估计、依据本节制定的规则有目的、效果及必要性,修改本节的其它建议。

第八条任何人不得同时任两家或多家公司的董事。其中任何一家公司其资产、盈余、未分配的利润累计超过一百万美元,部分地或整体地从事商业。银行、银行联合会,信托公司和受1887年2月4日通过和《商业管理法》管辖的公共运输商除外。根据公司的性质、经营位置,如果公司是或将成为竞争者,那么公司间任何消灭竞争的协议,将构成是对任何反托拉斯法的任何条款的违反。依据前款,董事的合适人选应当在上述公司的会计年度未累计的资本、盈余,未分配的利润,(已宣布却未支付给股票持有者的红利除外)来决定,紧接着提前进行董事选举。当依据本法规定选出董事时,原董事可合法地继任此后一年。

已选举为或被指定为银行或其它遵从本法的其它公司、董事、行政官员或雇员的人,在其选举期内为该银行、其它公司工作是合适的。在其选举日期或雇佣日期一年之前,其任职的适宜性不受本规定的影响。

第九条从事商业的公共运输商,其董事会董事长、董事、经理、经销主任或特定交易的代理人,若同时是另一家公司、合伙、协会的董事、经理、经销主任,或有其实质性的利益,则公共运输商不得与另一家公司进行年累计额超过50000美元的任何建筑、保修合同。不得进行证券交易,供应商品交易或其它商业物品交易。若上述效果是同最有利于公共运输商的投标人做的,或由该投标人完成的,依据竞争性投标规则或由州际商业委员会查明,则上述交易除外。除了投标人的名字、地址,或者公司投标人的董事、经理、总经理的名字地址(若合伙投标,其成员的名字和地址)随标给出外,不能接受投标。

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地阻止或企图阻止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或想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或者阻止投标,将对其施以与本节规定的对董事或行政官员的相同处罚。

公共运输商,拥有上述交易或进行这种购买,要在该交易完成后的30天内,向州际商业委员会,提交一份全面详尽的报告,证明该交易是竞争性投标交易,其内容包括投标人、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负责人的名字、地址、公司的成员及合伙投标,州际商业委员会在调查、听证后,确信上述交易违反法律时,要把关于上述交易的所有文件、自己的意见或调查,送达司法部长。

公共运输商违反本节,将处以不超过25000美元的罚款,经理、代理人、部门经理等,若投票支持,帮助或直接参加这一违法行为,以轻罪论处,其罚款不超过5000美元,监禁不超过一年,或由法院酌情两种处罚并用。

第十条 (a)依据本法第二、三、七、八条提起诉讼的权力,分别授予:

州际商业委员会负责《州际商业法》规定的公共运输商。

联邦通讯委员会负责无线电通讯、电缆通讯、能源的无线传输。

国内民航局负责空运公司、依据《1938年国内民航法》规定的外国空运商。

联邦储备委员会负责银行、银行联合会、信托公司。

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其它起诉。

(b)当具有司法管辖权的委员会、局,有理由确信某人正在违反或已违反本法第二、三、七、八条时,将发出和送达此人和司法部长起诉状,说明起诉的内容,内含在诉状送达后的30天内某天某地进行审理的通知。被告有权在确定的时间、地点出庭标明,为什么委员会(局)不该要求此人停止起诉的违反行为、司法部长有权出庭和干预该诉讼,任何人依据经委员会(局)批准的充足理由,提出申请,依本人或律师身份出庭和参予该诉讼。依据审理,如果委员会(局)认为此人已违反或正在违反本法,将提出书面报告,讲明其对事实的调查结果,同时向此人发布命令,要求停止违反,并按照命令规定的方式、时间剥夺此人所拥有的股票、资产、资本份额,或免除同年法第七、八条规定相抵触选定的经理职务。在准许提请复审期结束之前,如果在该期内未提出申请,或复审请求是在诉讼记录上交上诉法院之前,委员会(局)可随时依据上述通知和其认为合适的方式,部分或全部地修,废止其依据本节发出的报告或命令。若申请复审期已过,没有提出复审请求的,委员会(局),认为事件条件和法律变化要求复审,或公众利益要求重审期已过,没有提出复审请求的,部分或全部地修改、废止其依据本节发出的报告或命令。若申请复审期已过,没有提出复审请求的,委员会(局),认为事件条件和法律变化要求重审,或公众利益要求重审,或公众利益要求重审在安排审理的机会及通知出发后,可随时重新制作改变、修正、或废止其根据本节所做报告、命令的一部分或全部。上述当事人,在传票送达后的60天内或重新审理的报告、命令送达后60天内,可依据本条(C)的规定,获得美国上诉法院的复审。

(c)委员会(局)命令要求停止侵犯行为的人,在停止令送达后的60天,用书面形式,在其居住、经营、侵犯行为发生地,向该区的美国巡回上诉法院提出申辩书,要求废止委员会(局)的命令。

申辩书副本应由法院职员送达委员会(局),依据申辩书,法院有诉讼管辖权,并在诉讼记录提出之前,同委员会(局)共同裁决,法院有权发布确认、修正、废止委员会命令或禁令。有权执行已经确认了的命令,也可发传票作为其司法管辖权的附属,也可在诉讼期间防止违法行为对公众及竞争者的伤害。

关于事实,如果有实质性证据的支持,委员会的调查是终局调查。

当委员会(局)的命令被确认时,法院将发布自己的命令,要求当事人遵守委员会的命令,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增加证据,并已向法院标明,增加的证据是有关的,以及为什么在诉讼之前去提出该证据的合理理由,法院可命令将增加的证据提交委员会(局),并加到委员会(局)进行的审理中。根据新增的证据委员会可修正其事实方面的调查,或重新进行调查,该调查若有实质性证据的支持,将是终局性的。关于修改或废止原先调查的建议,以及新增加的证据也是终局性的,除了最高法院依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1254节复审外,法院的审理判决和禁令是终局性的。

(d)上诉法院确认、执行、修正或废止委员会(局)命令的司法管辖权,是排它性的、专有的。

(e)上诉法院对上述诉讼要(比其它诉讼)优先处理,并加快处理。委员会(局)命令或法院执行委员会命令的判决,不能免于任何基于反托拉斯法所承担的责任。

(f)委员会(局)的诉状,命令或其它诉讼材料,可由委员会(局)授权的人送达下列人员:①把副本送达当事人、合伙成员、总经理、主任或其它高级职员;②把副本送达当事人的主要营业所、居住所;③邮寄到当事人的居所或主要营业所、上述副本的送达回执是副本已送达的证据,邮局开的收据也是上述诉状,命令,其它文件送达的证据。

(g)任何依据本条(b)发面的命令,在下列条件下是终局性的。

(1)申请复审期内,没有提出申请的。

(2)申请调取下级法院卷宗期内,委员会(局)的命令已得到确认,或复审申请已被上诉法院驳回,且没有提出申请,要调取下级法院的卷宗。

(3)委员会的命令已被确认,或复审请求已被驳回,委员会作出的否认申请调取卷宗的命令。

(4)如果最高法院指示,委员会(局)的命令已被确认,或复审请求被驳回,在最高法院发布训令的30天内,委员会(局)做出命令。

(h)如果最高法院指标,委员会的命令已被确认或废止,委员会(局)根据最高法院训令、作出的命令在其作出30天后,成为终局性,但如果在此30天内,当事人提出诉讼,要求根据最高法院的训令纠正该命令,则委员会(局)因此修改后的命令,是终局性的。

(i)如果最高法院要求复审,或上诉法院将案件发回委员会重审,如果①准许申请调取下级法院卷宗的期限已过,且没有提出此类申请;②申请已被否决;③法院的判决已由最高法院确认,由此依据重审令提出的委员会(局)的命令的终局性的,即使委员会先前没有发布命令。

(j)这里的“训令”,若在其发出的的30天内收回,是指最后训令。

(k)任何人违反委员会发布的已生效的终局性命令,对其每一违反行为将处以500美元以下的民事处罚,该处罚可以美国的民事诉讼方式提起。除由于持续性不遵从或忽视委员会(局)的最终命令,每持续一天指定为单独违反外,对该命令的每一单独违反,都是一种单独的罪行。

第十一条 依据反托拉斯对公司提起的诉讼,不仅可以在其作为居民的司法区,也可以公司违反行为被发现或经营的区提起,所有诉讼材料(诉状)可以送达其作为居民的区,也可送达其行为被发现的区。

第十二条 在由美国或代表提起的任何诉讼中,证人传票可以送达其它区。该证人可被要求在依据反托拉斯法提起的民事或刊事案中,在任何司法区出庭。

在任何民事诉讼中,对于居住在法院所在区一百英里以外的证人,未经审理法院根据适当的申请和表明的原因,所做的批准,不得向证人发传票。

第十三条 当公司违反反托拉斯法的刑事规定时,整体上或部分上,授权、命令、直接参加违反反托拉斯法的公司经理、行政官员、代理人,也是违法的,犯有轻罪,将处以5000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一年以下的监禁或由法院酌情两者并用。

第十四条授权美国区法院司法权来防止和限制违反本法,各区的检查官,依据司法部长的指示,在其各自区内提起衡平诉讼,以防止和限制违反本法行为。起诉可以诉状形式,要求禁止违反行为。当诉状已送达被起诉人时,法院要尽快予以审理和判决。在诉状审理期间和禁令发出之前,法院可随时发布暂时停止令或暂时限制令。不管证人是否在审理法院区居住,法院都可传票传唤证人、传票由学院执行官送达。

第十五条对违反反托拉斯法(包括本法第二、三、七、八条)造成的威胁性损失或损害。任何人、商员、公司、联合会都可向对当事人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和获得禁止性救济。当作为反对威胁性行为的禁止救济条件、原则、由衡平法院准许时,依据进行此类诉讼的原则,依据保证人对上述损害的请求和证明不可弥补的损害很快发生,法院可签发予先禁止令。

本规定并不授权个人、商号、公司、联合会(美国除外),就州际商业委员会管理、监督、司法管辖下各方面的问题,向公共运输商提出衡平起诉,要求禁止性救济。

依据本条提出的任何诉讼中,若原告实质上占有优势,法院将奖励原告诉讼费、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第十六条 本法的任何句子、段、或节,由于某些原因、由享有完全司法权的法院判为无效,并不影响本法其余部分的效力。法院判为无效的部分,仅限于由判决的论点直接涉及到的句子、段、节。

第十七条 美国法院或其法院法官,对雇主之间、雇员与雇员之间,雇员之间因雇佣条件而产生的争议、不能作出限制或禁止令。

但防止财产及财产权免受不可避免的侵害而发布的禁令或限制令除外,该侵害必须是法律没有详细的救济,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或律师发誓,并对财产及财产权作了特别说明。

反托拉斯立法即反垄断立法起源于英国封建社会晚期。当时新生的资产阶级反对专制王权将对外贸易的特许权和某些商品的专卖权授予廷臣宠幸的作法,促使英国国会于1624年通过了《垄断法令》。这是经济发展史上的第一部反垄断成文法。虽然英国开了反垄断立法的先河,但将反垄断立法发展为一个庞大、系统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的则是美国。美国在迄今为止的100多年时间里,制定了各种各样的反托拉斯法,使工商领域中的反垄断和反托拉斯的行动经常化、制度化,形成了美国社会和经济生活的一大特色。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生产的发展,从19世纪70年代末期起,美国进入了企业联合与兼并的第一个高潮期,出现了以托拉斯为主要形式的巨型企业及其对生产和市场的垄断现象,引起广大消费者、中小企业主、工人、农民、政界人士的普遍不满和担忧。

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宣布“以限制州际或对外贸易、商业为目的的一切合同、托拉斯及其他形式的企业联合及阴谋,均属非法”,“凡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或共谋垄断州际或对外贸易、商业中任何部分的任何人,将被认定犯有轻罪”。1914年,美国国会又制定了《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前者将以减少竞争、试图垄断为目的的价格差别对待行为、独占经销权合同及倒卖合同、收购竞争者股票的行为,以及连锁董事会制度均视为非法;后者则将“商业中的不公平竞争方法”视为非法。这3项法律构成了美国反托拉斯立法的主体。此后,美国国会不断通过新的法令来补充、完善和修正这些法律。1918年,国会通过了《韦伯——波梅林出口法》,将纯粹经营出口贸易而又不参加控制国内物价和不妨碍国内工商业竞争的公司从谢尔曼法中豁免。1937年通过的《米勒——泰丁斯法》认为签订维持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合同不违反谢尔曼法(1976年此法废除)。对克莱顿法进行补充和修正的有1936年的《鲁宾逊——帕特曼法》(即《反价格差别对待法》),该法为保护独立的零售商而扩大了克莱顿法中有关价格差别对待条款的适用范围;1950年的《塞勒——凯弗维尔法》将购买竞争者的资产列为非法;1976年的《反托拉斯改进法》在克莱顿法中增加了一个新的7a条款,要求资产或年销售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公司与资产或年销售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必须提前30天通知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由它们决定是否同意这项合并,同时这项法令还加强了州司法部门执行反托拉斯法的权力。对《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进行补充和修正的法律主要有1938年的《惠勒——利法》、1952年的《联邦公平贸易法》和1975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改进法》。其中《惠勒——利法》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视为非法的“商业中的不公平竞争方法”补充修改为“禁止商业中的不公平竞争方法、以及不公平或欺骗行为或活动”,从而将制作虚假广告的欺骗行为纳入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管制范围。此外,1962年的《反托拉斯公民诉讼法》和1974年的《反托拉斯程序和处罚法》分别对有关的诉讼程序和处罚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美国的反托拉斯立法虽然没有能够阻止企业的联合与兼并以及巨型企业的出现,但是却有效地遏制了经济权力急剧扩大的垄断组织控制和夺取国家政治权力的发展趋势。尤其重要的是,反托拉斯立法限制了工商业生产和经营中的不公平竞争和贸易,维持了美国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生产和市场的正常秩序,为美国工商业和整个经济的不断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制定了类似法律来管制工商业活动,甚至一些国际经济组织和团体也制定了有关法律。1957年西欧6国签订的《罗马条约》便严格禁止了签约国及相互之间的各类不公平贸易和竞争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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