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0日上午10时30分许,南宁交警巡逻中发现,有多辆工程运输车(俗称“泥头车”)违反限行规定通行厢竹大道前往同一处工地。经检查,这些“泥头车”均未按要求办理通行证或未按通行证指定的路线通行,遂依法对驾驶人违反禁止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3分。
1月13日,南宁交警特勤大队针对上述“泥头车”违规通行问题,集中约谈了宝通、宝利达、泰汇福3家运输公司和“泥头车”行业协会,督促企业行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和所属车辆监督管理,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通行秩序。
根据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第八条规定,对下列车辆实施限制通行管理措施:
(一)全日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散装物料运输车、水泥搅拌车、吸污车(含吸粪车、清污车等)等从事工程建设、市政管养等相关运输或专项作业的车辆(以下简称城市工程运输车)在本市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道路通行;
(二)全日禁止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挂车(不含旅居式挂车)通行民族大道(江北大道至枫林路段)、竹溪大道、厢竹大道、邕江大桥;
(三)每日6时至24时,禁止载货汽车、公路客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挂车(不含旅居式挂车)在绕城环道以内的道路通行,依交通信号指示或者公路客车依指定线路通行的除外。
前述限制通行的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并取得《城市区域通行证明》(以下简称通行证)后,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通行。
在此,南宁交警提醒:
在南宁市有现实通行需求的货车车主及驾驶人,请及时到交警部门办理通行证(或到期续办)。
请驾驶人严格按照通行证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对闯限行的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采取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电子警察抓拍)相结合,依法作出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随身携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未取得通行证件驾驶机动车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停靠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的,处200元罚款。
请货车车主及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不超载超限,不闯红灯,不开报废车上路,按期年检车辆,做一个诚信守法的货运经营者,保障自身和他人的交通安全。
来源:南宁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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