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物业管理的规定 解读

健康作者 / 骚皮 / 2025-12-22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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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 最新变化:《民法典》第274、275、276、278条(1)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1. 最新变化:《民法典》第274、275、276、278条

(1)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

(3)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问题:

①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②决定筹集维修资金、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③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 注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常规核心终本案件,是指法院的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不撤回执行申请,也不是已经执行完毕,而是暂时中止执行。

如果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容申请人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考点,是哪些财产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在这里有新的规定,考生要足够注意。此外,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问题属于记忆性质的考点,需要考生足够注意并进行记忆。

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服务的条款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基本相同,主要差别在于: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

(2)合同期限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虽然可以约定,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又开始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会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则由订立合同双方约定,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比,具有期限明确、稳定性强等特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是对于小区车位、车库的使用与归属问题的规定。小区的车位、车库由业主通过购买、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获得使用与归属,对于占用小区公共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来停放汽车的车位,其使用权归属于所有业主共有。

一、民法典第15条适用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二、物权与债权的特征是什么

债权是“债务”的对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即债权人享有的可以请求他方即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接受其履行的权利。债权是一种财产权,是财产存在的一种重要法律形态。债权具有以下三项权能:

(1)给付请求权。债权债务关系有效成立后,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实行给付的权利。

(2)给付受领权。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得的利益。

(3)债权保护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此事实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时会因时效等原因而丧失保护请求权,但在此场合仍对债务人的自愿履行享有受领权。

三、物权取得的分类有哪些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1、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物权。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取得物权。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通过划拨取得物权。

7、时效。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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