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如果是地面停车位的,业主委员会是有这个权利的。对于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停车该不该收费 、收益的归属、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停车应不应该收费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 、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每月 。
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 ,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 ,有所不同。
小区停车位收费合法吗?
小区里的停车位收费是合法的 。但是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规划设计中明确的专用车位,包括地上专有车位、地下车库等。这部分是产权方的专有部分,产权人可按法律规定随意处置 ,产权人是开发商,能按物价局规定收费;
第二种就是公共区域的临时占道停车位,这一种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收费还是不收费,收多少是全体业主说了算。
物业企业的这部分”停车费“实际上是受业户委员会委托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务成本(比如设置道闸 、划线、维护停车秩序人员工资等)和合理利润(国家规定不超过全部收益的5%)之外的应该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其实在不同的小区 ,物业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都是不同的,即使在同一个小区,地上的收费与地下的收费都是有差异的。而《民法典》中就物业收取停车费的问题作出了一定的规定 ,但实践中区别不同的情况,自然也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 、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不合法 ,一般来说,停车位在没有满足业主的需求的时候收费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规定,建筑区划内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用来买卖是没问题的 ,关键是看合同对车位如何约定。
居民小区地面车位是怎么规定的?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 ,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 ,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 。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
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1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停车位收取最高70元/车/月的管理服务费 ,临时进入小区的社会车辆第一个小时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的按2元/时收取,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取10元 。
2、对于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产权车位 ,按业主与物业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对于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住宅小区内车位按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非住宅区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收取停车费。
3、租用地下车位 、车库和机械化立体停车位、车库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收取停车费。
4、停车场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得收费 ,计时单位以价格公示牌公示的内容为准,无规定必须15分钟,也可以是20分钟 、30分钟、1个小时 ,停车时间多余部分不超过计时单位的不收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 、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里的停车位收费是合法的。但是分两种情况:
1、第一种是规划设计中明确的专用车位,包括地上专有车位、地下车库等 。这部分是产权方的专有部分,产权人可按法律规定随意处置,产权人是开发商 ,能按物价局规定收费。
2 、第二种就是公共区域的临时占道停车位,这一种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收费还是不收费 ,收多少是全体业主说了算。物业企业的这部分 ”停车费“实际上是受业户委员会委托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务成本(比如设置道闸、划线、维护停车秩序人员工资等)和合理利润(国家规定不超过全部收益的5%)之外的应该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
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权
1、地面停车位归属
地面停车位包含两种类型的停车位,一种是建筑区划内的 ,另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建筑区划内的地面停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无偿使用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在物业管理中可以约定使用公共车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也可以无偿使用,同时关于费用的支付可以约定自行收取还可委托物业进行收费 。
2 、地下停车位
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 ,该类停车位可以取得产权。开发商有权对该类停车位进行销售和出租。
3、首层架空停车位
首层架空停车位是指建筑物地面上啊会给你的第一层以墙、柱等架空而依附于楼房而形成的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 。
4 、独立车库
这里的车库不等同于车位,属于独立的建筑物 ,归开发商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