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属于。即便是中国驻他国大使馆,也不是中国的领土 。
从国际法角度看 ,我国参加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一开始就在序言部分就明确指出: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目的“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的执行职务”。同时,该公约第41条经三款还专门规定:“使馆馆舍不得充作与本公约或一般国际法之其他规则 ,或派遣国与接受国间有效之特别协议所规定之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 ”。世界各国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上述规定表明该公约“赞同‘职务需要说’,同时也照顾‘代表性说’”;根据该公约 ,接受国授予外交使馆特权和豁免权,“目的是为确保外交使馆的职能”;“使馆的建筑物和馆区避于接受国的领土主权管理范围,即它不是从接受国领土分离出去的派遣国的领土,而是接受国的领土 ” 。即使赞成使领馆享有“治外法权”的人 ,也认为“使馆馆舍的‘治外法权’不意味着使馆馆舍是派遣国的领土,而是指接受国不得在那里行使强制性权力”
我国人大常任委会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都分别在第1条明确规定 ,制定上述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代表其国家有效的履行职务 ”。同时,根据上述条例的第1条和第26条规定的精神,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及其人员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具体内容 ,是由“中国政?府根据对等原则”“确定”,不是外国使领馆作为“外国领域”而本身固有的。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将使领馆的特权和豁免严格限制在“有效执行职务 ”的范围之内 ,上述我国制定的1986年条例(第25条)和1990年条例(第24条)还明确规定:不得将使馆馆舍与领馆馆舍充作与履行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
上述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都明确表明了我国政?府在使领馆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问题上,没有采用将一国驻外使领馆视为该国领土的“治外法权说”。在这种情况下 ,仍然坚持认为我国驻外使领馆是我国领土的延伸,不仅不符合我国有义务遵守的国际公约规定的精神,更是与我国政?府的立场与我国有关的法律相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