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车需不需要贴交强险标志要看当地车管所的具体情况。之所以说以后不用再贴交强险标志,是因为现在有电子保单技术可以替代交强险标志。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另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交强险标志丢失后,可以带上自己的身份证、行车证以及购买车辆的相关证件和买强险的手续证明,到投保的保险公司业务部申请补办交强险标志。
如果被保险人为单位,则需要携带保单、授权委托书和办理人的身份证明到承保公司申请补办,届时需要填写交强险标志补办申请(个人的需被保险人签字;单位需盖章)。
若标志属于毁损的,还需携带旧保险标志。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办申请及报失认定证明后的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的审核,并补发相应的交强险单证或标志。
还要注意的是交强险标志遗失补办只能到原承保公司办理,不能异地补办。
参考资料:
法律分析:是,如果有电子保单,就不需要贴交强险标志了。主要看当地有没实行电子保单的政策,如果实行了该政策的就可以不贴,但是还没有实行的地区就必须要贴。否则交警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直到车主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