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转变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根据法律意识主体和水准的不同,法律意识可分为一般性法律意识、理论性法律意识和职业性法律意识.一般性法律意识主体是普通公民,是由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根据个人生活经验和所受法律教育的影响,自然形成的法律意识.理论性法律意识是从事理论研究者通过对国内外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较为全面和深层的法律认识.而职业性法律意识是指具体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属于上述职业性法律意识的一种类型.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影响于社会,形成一种无形力量,作用于众多的普通公民,从而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和看法.由于行政活动几乎遍及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对社会一般法律意识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它既有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良好形象,强化人们对法律和行政机关的信任,也同样会削弱以至销蚀公民对法律和行政机关的信赖.因此,转变不符合依法行政的陈旧观念,培养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1、转变“官贵民贱”观念,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封建时代“官贵民贱”,行政机关及其成员与普通百姓之间无平等可言.近代民主和法制社会的建立,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行政机关及其成员和公民处于平等的地位.在我国社会中,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地位平等,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平等地对待国家公务员和公民.国家公务员与公民一样,必须同等地受法律的制约和限制.国家公务员也必须遵法守法,而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二是,国家公务员与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要求国家公务员与公民享有和承担完全一致的权利和义务,既然政府要管理社会,它就必须拥有特别的权力.现代法治要求的并非是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完全无差别的待遇,而强调的是“国家公务员不应当在普通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三是,公民享有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并因行政行为违法而获取国家赔偿的权利.面对居于优势地位的行政机关,公民必须获得与行政机关相抗衡的权利和途径.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就是现代社会中公民寻求保护和对抗行政机关的两条重要途径.虽然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平等的思想和制度已在现代社会生根开花,但由于“官贵民贱”的封建思想残余仍然存在,加之国家公务员手握权力,在行政活动中往往处于管理者地位,也容易形成管理——服从思维定势.这种不平等观念既阻碍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正常交往和交流,也影响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甚至可能使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恶化.因而转变“官贵民贱”观念,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至关重要.2、转变“权大于法”观念,树立“职权法定”意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现象如:家长作风,以权压法,以权弃法,徇私枉法等等都是“权大于法”观念的体现.因此转变“权大于法”观念,树立“职权法定,权力有限”意识刻不容缓.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赖以存在的基础和根据.“行政机关是法律的产儿.”行政机关的创设源于法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的权力源于法律的授予,法律是国家公务员赖以生存的基础.与“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公民自由”相反,对国家公务员而言,凡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国家公务员只能行使法律明确授予的职权,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因此,其权力具有有限性.职权法定和权力有限是国家公务员必须树立的法律意识.要行使权力,做出决定,必须首先看法律上是否有明确授予;同时,即使有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还必须按法律所设定的权力范围和要求去行使,而不能为所欲为.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和国家公务员享有的权力日益膨胀的现实,并不能 否认“职权法定,权力有限”这一基本行政法治规则.其一,国家公务员因社会发展、社会需要而扩大了的权力,并不是自然取得的,仍然是通过法律的授予才享有的.社会对国家公务员的要求是以法律为中介得以实现的.其二,尽管国家公务员享有越来越大的权力,但并不能说国家公务员可以享有无限权力.任何社会必然有公民个人可自由生存而不受任何权力干预的空间;同时每一个国家公务员的权力无论多大,都有明确的法律界域,只能在此范围内活动.其三,虽然代议机关常用笼统的法律语言授权行政机关,但也不说明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可以对该权力任意行使、任意解释.因为“不论授权法用了什么样的笼统语言,任何权力都应有限制”.同样,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这一事实,也不能说明国家公务员可以为自己设定权力.其一,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是被代议机关关系委任的权力,本身具有派生性.其二,它尤其要受法律优先、法律保留规则的限制.即行政法规范必须与法律规范相一致,而某些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等重要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设定权.
一是要培养法治思维理念。首先,要养成运用法治思维的习惯。要通过各种途径,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理念,使其认识到什么是法治思维,为什么要运用法治思维,怎样运用法治思维,使“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成为领导干部的常用语,使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自发的一种心理需求,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其次,要重视法治思维的实践运用。在遇到权力与权利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要牢固树立民本意识,主动运用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和法律原则处理问题,坚持依法办事,减少官民对抗,树立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再次,要把握多种思维方式的合理运用。正确处理好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与法治思维的相互关系,使决策既合法合规、又合情合理。
二是要提升法治思维能力。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升,首先在于法律知识水平的提高。要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法,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健全学法的长效机制。在学习形式上,要通过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通过举办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参加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在学习内容上,既要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又要重视法律原则、法治精神等法治思维能力方面的学习培养。
三是要考核依法履职水平。要像考核经济指标一样,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通过鼓励、奖励、晋职、晋级等激励机制,引导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重视提拔使用法治思维意识强、善于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要按照有权就有责、滥权应担责、侵权要赔偿的要求,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对那些不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对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带来重大损失,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当好学法的表率。
学法是守法用法的基础。作为领导干部必须注重学法,不仅要学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学法的原则、原理,学法的价值、精神。通过学习,了解法律授予了什么权力,这些权力的边界在哪里,权力行使的原则、程序是什么,不依法行使将承担什么责任等。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必须把法治教育作为培训重要内容,帮助受训学员切实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
二要领会好宪法要义。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决定》强调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法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所以领导干部要更多地读宪法、懂宪法,将宪法规定转化为工作能力,将宪法精神转化为工作习惯。
三要强化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灵魂,领导干部要在纷繁复杂的工作事务中有所超脱,应当化繁为简,即以法治理念把握复杂的利益关系,找出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及其之间的法律关系,结合实际形势作出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效果的科学决策。
四要注重法治实践。
法治思维的养成特别是法治能力的提升,关键靠实践。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工作中,必须扑下身子,躬身实践。凡是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务必按法律办事,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治原则、法治原理、法治精神,同时要深入法治工作第一线,善于剖麻雀、析个案,注意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从而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要遵法守法。
总书记强调,正人必先正己,正己才能正人。中央怎么做,上层怎么做,领导干部怎么做,全党都在看。如果领导干部对待法律是“说一套做一套”,那么下级以及群众对待法律也将阳奉阴违,久而久之法律权威就会丧失殆尽,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就会落空,领导权威也将在此过程中不复存在。
六要认真对待监督。
从很大程度上讲,衡量领导干部法治水平的基本标准是如何对待监督。美国法学家富勒将道德分为“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两个方面,其中的“外在道德”指的是法律制度规范约束引导下形成的习惯行为。毋庸置疑,这种外在的道德约束与内在道德的最大区别是监督的力量。法律不同于道德,前者是刚性的、强制的、明确的、外在的,后者是柔性的、自觉的、模糊的、内化的。所以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要害在于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以及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专门监督、党内监督、公民监督、社会监督等,用外在监督促进内在遵守法律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
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