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指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与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相关联的所有因素及其他机构之间的密切联系、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动态的、均衡的系统。 1.农村经济基础薄弱,资金外溢现象比较严重
农业的弱质性和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农村金融具有交易成本高、风险大、回报率低的特点。此外,由于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及邮政储蓄占有相当份额,前者出于对利润的追求必然将资金从农村通过其上级银行贷放;后者作为政策性银行运营资金的主要供给者,其在农村吸纳的资金也大部分流出于农村经济循环体系外。资金流动的必然规律作用加上有外流的渠道,导致了我国农村资金外溢现象比较严重,农村金融运行的整体生态环境不容乐观。
2.农村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完善
①农村诚信教育和宣传工作滞后,社会信用文化缺失农村企业和农户的诚信意识、金融风险意识比较薄弱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远未形成。
②农村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和征信业发展缓慢,缺乏一个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金融企业难以获取客户的真实信用状况以便做出准确的信贷决策。
③农村的逃债躲债和赖债现象还比较严重,但失信惩罚机制尚未有效建立,缺乏对债务人违约的制约。
3.农村金融市场不健全
与大中城市金融市场相比,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①农村金融主体不健全。从1999年开始,农村信用社成了乡村地区惟一支持 “三农”发展的金融服务供给主体。
②市场供求不平衡。一是总量供求不平衡。全国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中,农业贷款余额和乡镇企业贷款余额的占比呈下降趋势,难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二是结构不合理。农村的生产性贷款多,消费性贷款少;短期贷款较多,中长期贷款基本没有。
③市场不完整、金融品种单一。农村基本上只有货币市场,而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极少。
4.农村金融法律环境不完善
当前与农村金融有关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尚不尽如人意。
①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未赋予债权人主动申请将债务人破产清偿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对债务人的约束力;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也不甚规范,《个人破产法》缺失,不利于尊重和维护金融债权。
②有些县乡政府的法制意识不强,存在行政干预法律、以权代法的现象,执法效率低下。
③农贷企业缺乏金融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影响其守法和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能力。 构建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金融机构、司法部门、农村企业和农户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的原则,形成共建机制,促进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良性互动发展,进而更好地推动新农村建设。
1.加强地方政府主导,推动农村金融生态建设
当地农村金融生态状况如何,关键是地方政府。在农村金融生态建设中,县乡政府应从以下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①切实转换服务理念,强化服务农村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务质量和效率。
②结合当地农村经济金融状况,加快建设农村企业担保制度、农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等相关支农金融制度。
③采取动员会、党纪政纪、法律等形式强化清欠力度,引导和督促欠贷政府部门和人员制订还款计划,及时清偿欠款,维护政府信用。
④鼓励、扶持和规范与农村金融生态密切相关的一系列专业化中介机构发展,提升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社会信誉,推动农村经济金融的繁荣发展。
2.建设征信体系,净化农村金融生态的信用环境
①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宣传、舆论监督等手段,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
②广泛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社区、信用户、信用企业建设,进一步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风气。
③建立健全数据体系,广泛向金融、税务、公安、房管、土地、车管、保险、商家采集客户信用资料。
④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畅通资本金补充渠道,完善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放大担保倍数。
3.健全金融法制,营造有利于农村金融发展的良好法律环境
基础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因此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以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加强农村经济金融建设的立法工作,进一步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从根本上加大法律的威慑力。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地方政府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
4.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功能,支持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①完善农业发展银行职能,适当扩大其业务范围,使其真正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作用。
②农业发展银行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要改进和完善经营管理模式,适度放贷款管理权限,扩大县支行的信贷管理自主权,研究并制定县级及其以下机构(网点)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解决“三农”问题的具体办法,加大对农业经济的扶持力度。
③农村信用社应以改革为契机,完善其结构管理、增强服务功能、创新信贷方式、优化信贷结构、增加服务品种、提高服务水平,同时相应的增加支农贷款的额度,合理确定支农贷款的期限,使之与农业生产周期相吻合,以更好地支持农业发展。
④培育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在严厉打击高利贷和金融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在农村金融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激励和促进更多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有效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