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目标责任书

国际热点作者 / 骚皮 / 2025-08-06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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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目标责任书(通用5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可以接触到责任书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责任书能激发我们想尽办法去胜任岗位

治理目标责任书(通用5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可以接触到责任书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责任书能激发我们想尽办法去胜任岗位需要。我们该怎么拟定责任书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治理目标责任书(通用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治理目标责任书1

 一、为在全校师生中深入开展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根据《中共汶川县委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汶川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意见》和县教育局《关于加强校园环境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本责任书由各科室负责人(中层干部)、班主任、责任教师向学校校长签订。

 三、本责任书期限从XX年春季学期起至XX年秋季学期止。

 四、本责任书的考核工作由学校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五、本责任书考核内容: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学校卫生评分标准,由值周行政监管相关责任人实行量化打分。

 六、奖惩:对在组织、落实、实施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成效显着的科室、班级、办公室及个人,由学校根据县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责任科室、班级、办公室及个人通报批评和绩效奖励工资的降级处罚,并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评优、选先、晋级等。

 七、各科室、班级、责任教师及相关人员,除按任务分解外,其他按常规管理执行,一旦发生卫生问题,必须实行责任追究制。

 八、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和科室(中层干部)、班主任、责任教师各持一份。

 责任人:xxx

 20xx年x月x日

治理目标责任书2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肃治理教育乱收费的责任追究,特签订此目标责任书。

 1、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免费政策,严禁任何班级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2、各班除高新区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3、任何班级不得以举办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英才班等名义向学生收取额外费用,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的课堂教学中,绝不允许以改制为名乱收费、高收费。

 4、禁止强迫或诱导学生统一征订和购买各种教辅资料,不得自编、自印、自卖教辅材料;严禁教辅材料销售部门进入班级推销教辅材料,严禁使用盗版教辅材料。切实落实好省定一套教辅资料的自愿征订工作。通过发放《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真正体现出自愿原则,确保不出现任何强迫征订行为。

 5、禁止强迫学生统一购买校服、生活用品;严禁班级统一或强制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6、做好贫困生救助工作,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贫困而辍学。

 7、治理乱收费,各班主任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对出现乱收费的班级,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责任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治理目标责任书3

 为了加强局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治社会治安秩序,维护xxx镇城地区社会稳定,同居一地,共保平安,根据上级关于“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特签订各户责任书。

 一、加强本户人员的法制教育,做到人人学法、懂法、守法,严格用法律、法规约束全家人员的一切言论和行为。

 二、积极参加本单位开展的创建治安模范单位活动,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三、积极协助政府和政法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对违法犯罪人员敢于检举揭发,并立即扭送或报告政法机关处理。

 四、保证自己的家属成员不违法犯罪,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不袒护,不护短,不包庇,立即报告本单位和政法部门,并劝其主动投案自首。

 五、保证自己的违法犯罪家庭成员,不重新违法犯罪。

 六、凡发现有书写“###”反动标语的.要及时报告局机关并立即扭送到“610”办。

 七、严禁家属子女吸毒,凡被确认为吸毒者,对其家庭户主罚款6000元,并从工资中扣除。

 八、自觉服从本单位的领导,搞好本职工作,为两个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责任户主签字:

 责任户主地址:

 主管单位:xxxx县财政局

 主管单位责任人签字:

 xx年四月

治理目标责任书4

 为了维护教育行业的良好形象、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净化育人环境、促进教育健康发展,我校加强对教师乱收费、乱补课、乱订资料行为的管理力度,落实责任,规范管理,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学校由一位校级领导专门负责“三乱”治理工作,负责对全校教职工乱收费、乱订资料、乱办补习班的管理和监督,中心校与二级学校签订治理“三乱”责任书,各校与每位教师签订责任书。

 二、学校主要职责

 1、及时向全体教师传达,并对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2、定期不定期对各班、的收费、资料、补课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3、负责向学生、家长了解与三乱有关的情况,防患于未然。

 4、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社会上举报学校、教师的问题进行调查、澄清、处理。

 三、教师职责

 (一)治理乱收费

 1、凡是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向学生、家长、社会公开,接受广泛监督。

 2、收费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统一规范填写票据,票据金额与实收金额一致。

 3、不准私立项目,擅自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准向学生摊派勤工俭学费和其他费用。

 4、不准预收课本费、不准收取借读费。

 (二)治理乱订教辅资料

 1、不得私自变相为学生征订和推销规定以外的教材和教辅材料以及学具。

 2、严禁收取学生费用乱编滥印辅导资料。

 (三)治理乱办班补课

 1、严禁擅自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

 2、严禁教师延长学生在校时间收费补课,严禁教师以任何名义利用学生的寒暑期、节假日和双休日办班集体补课或强迫学生参加有偿家教。

 3、严禁任何个人利用学校教室组织任何形式的补课。

 四、处理

 对违规违纪行为,一经举报查实,按县教育局治理中小学三乱行为的规定严肃处理,该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

 签订学校:

 签订教师:

 xx年xx月xx日

治理目标责任书5

 甲方:年级(教研组)蹲点领导(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为了认真落实《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进一步强化学校以安全防范为主的综合治理工作,确保集体财产和师生平安,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一级抓一级、一级包一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签订本责任书。各年级班主任为各班第一责任人,各科任教师为承担教学任务班的第二责任人,负责落实本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工作。

 一、依照上级教育部门规定和学校要求,乙方保证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1、按学校及年级内要求做好本班安全知识培训、安全防范教育、管理工作,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发生。

 2、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将其作为常规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通过班队会、家长会、黑板报等形式,扎实有效的开展安全教育,同时在课堂教学中渗透安全教育。各班每学年出好安全教育专题黑板报二期,举办专题教育讲座二次。每年的“安全教育周活动”有计划、有重点、有落实,并做到活动有记录。

 3、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和学生的法制教育。

 4、加强班级各种活动管理,认真组织学生在校内、校外的各种活动。校外活动要有书面的安全防范措施报分管领导、校长审批,不得擅离职守,要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教育学生在平时的交通及户外活动中注意安全,提倡步行上学,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车上学。

 6、课间活动值班教师应及时纠正学生中的不安全行为,发现不安全事故应及时处理并及时上报,确保学生课间活动的安全。

 7、加强课堂教学的组织和管理,学生缺课要弄精原因,并及时报班主任或通知家长。

 8、加强自身师德修养,不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不强行或变相强行有偿家教、推销教辅资料谋利等。

 9、随时加强安全防范,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或上报,及时纠正学生中的不良行为,以防事故发生。

 二、甲方依据上级教育部门规定和学校的要求,负责对乙方的综合治理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与考核,并实行奖罚。其奖惩办法按《射洪县映祥实验学校教师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三、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学校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甲方:年级(教研组)蹲点领导第一责任人签字:

 (签字):第二责任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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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16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序号制定机关文号规章名称1市政府市政府令第20号成都市零售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市政府市政府令第21号成都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3市政府市政府令第56号成都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4市政府市政府令第93号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5市政府市政府令第106号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6市政府市政府令第115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7市政府市政府令第143号成都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8市政府市政府令第152号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 件 标 题1市政府成府发〔1987〕44号成都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细则2市政府成府发〔1989〕195号成都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3市政府成府发〔1995〕190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4市政府成府发〔1996〕120号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5市政府成府发〔1997〕84号成都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6市政府成府发〔1998〕16号成都市旅游投诉办法(修订) 7市政府成府发〔1998〕179号成都市承办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8市政府成府发〔1999〕153号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9市政府成府发〔2000〕15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意见的通知10市政府成府发〔2001〕11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投资信息的意见 11市政府成府发〔2001〕13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12市政府成府发〔2001〕16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区(点)建设和管理提升我市旅游整体形象的通知 13市政府成府发〔2001〕17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妇女发展规划和成都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14市政府成府发〔2002〕1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对假冒伪劣产品及其违法者实施市场禁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5市政府成府发〔2002〕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16市政府成府发〔2002〕7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7市政府成府发〔2003〕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18市政府成府发〔2003〕2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实施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的通知 19市政府成府发〔2003〕7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20市政府成府发〔2004〕3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21市政府成府发〔2004〕7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防空建设2004-2010年发展规划》的通知22市政府成府发〔2004〕8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23市政府成府发〔2005〕1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的实施意见 24市政府成府发〔2005〕7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推进能源节约创建节能型成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5市政府成府发〔2006〕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实施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意见26市政府成府发〔2006〕2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十一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27市政府成府发〔2006〕4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28市政府成府发〔2006〕4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 29市政府成府发〔2006〕6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意见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1修改)

第一条 为指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规范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办法,使其工资收入合理、适度的增长,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正副总裁或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参与日常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实得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时的平均工资水平,由董事会按照不低于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确定。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应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外商投资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并参考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工资指导线等,由董事会确定或通过企业集体协商确定。第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没有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管理的或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不由企业支付的,其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第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由企业支付的,其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的管理办法。第八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比照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收入水平予以确定。第九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得工资收入由中方投资单位商中方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企业内部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本企业劳动生产率、资本收益率、实现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以及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第十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的差额部分,用于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职工的企业补充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和住房基金,并由企业工会监督使用。第十一条 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中方正副董事长、董事,不得从该企业领取任何工资性收入。

中方正副董事长、董事由中方投资单位按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监督、奖惩。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平均工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的工资收入报中方投资单位、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外方人员的工资收入部分单列。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和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的,按实得工资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如实记录企业工资收入发放情况。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劳动工资统计,并向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统计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中外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备案。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发挥外国经济专家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更好地完成合同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所有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咨询服务以及其他智力引进项目的单位(部门)。第三条 外国经济专家主要指随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咨询服务和其他引进项目根据合同应聘或自费前来帮助我国进行经济建设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执行双边、多边援助项目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第四条 对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的方针是:主动团结,密切合作,虚心学习,用其所长,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我国四化建设服务,并增进中外人民之间的友谊。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五条 能源部国际合作司委托中电联国际合作部负责全国电力系统外国经济专家管理工作;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是本公司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业务归口部门;网局、省局外事工作机构是本局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业务归口部门。各级外事工作部门都要接受上级外事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六条 合同项目建设现场及其主管单位要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外国经济专家管理工作机构,并指定一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外国经济专家工作。

各单位(部门)要按照党的干部政策,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配备好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和翻译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范围和职责,并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立场坚定、思想敏锐、业务熟练、德才兼备的外事工作队伍。人员要相对稳定。第七条 建设现场应选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技术业务强、有组织领导能力、能坚持在现场工作的有职有权的负责人担任总代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单位备案批准或由签约单位对外通报。

总代表在主管单位的领导下,代表中方与外方总代表对口工作,全权负责合同项目的有关事项,一切重大涉外事项均应通过总代表对外。

根据需要可设立副总代表,协助总代表工作。第八条 在中方总代表的领导下,要选派专业水平高的对口技术人员,配合外国经济专家工作,并有权处理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问题。第九条 外国经济专家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合同项目现场必须由外事部门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统一对外,其他部门要大力支持、主动配合。

现场外事工作部门也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地方外办等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争取他们对做好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的领导、配合和支持。第三章 科学管理第十条 在合同项目签约之后和外国经济专家到达现场之前,主管合同单位和建设现场要尽早从思想、组织、技术、物质、生活和基本制度的建立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工作,要对职工进行涉外教育,按合同有关条款完成我方承担的各项准备任务。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合同项目规定和实际工程进度制定聘请外国经济专家计划,合理安排和组织好外国经济专家在现场的工作,严格控制并力争节约外国经济专家在华工作人月数。第十二条 对外国经济专家实行科学管理必须重合同、守信用,严格按照合同办事。

外国经济专家负有合同规定的技术指导和经济责任,在技术上要尊重他们的意见。在合同范围内的技术问题上,中外双方遇有分歧意见时,要依据合同,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处理,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根据合同项目特点,制定向外国经济专家学习的目标和计划。组织中方专业对口技术人员向外国经济专家学习,可采用跟班工作、示范操作和专家讲课等多种形式。对中方技术人员的要求是:消化有关技术资料,掌握有关安装、调试、生产、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和决窍,做到专家离开现场前把技术真正学到手,工程项目结束后各种资料要齐全。第十四条 各聘用单位要把对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的管理与工程项目的管理结合起来,把对外国经济专家的管理与对中方人员的管理结合起来,发挥两个积极性,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国经济专家建立考察、考绩等制度。凡需要外国经济专家知晓或遵守的劳动制度,要在外国经济专家到达现场后尽快向专家通报,或向外国专家提供用合同规定的工作语言书写的有关制度文本。

根据考察、考绩等制度,对在工作中作出较大成绩和对我友好的外国专家,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奖励或报导宣传外国专家的文字材料,要事先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必要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对不符合合同条件、技术上不称职、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其它原因不适合在现场工作的外国专家,经商现场总代表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后,通过签约单位及时向外方提出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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