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高空坠物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综合作者 / 骚皮 / 2025-08-19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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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作业高空坠物的防范措施有哪些?高空作业及高空坠物防范措施有: 1)根据不同的安装部位和不同季节制订针对性强的可行的安

一、高空作业高空坠物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高空作业及高空坠物防范措施有: 1)根据不同的安装部位和不同季节制订针对性强的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护用品提前到位。 2)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并系在牢固的结构上,专人进行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3)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凡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患者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4)严禁在工作前和工作中饮酒,不允许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生火,不得随便乱接乱拉电线。 5)有临时配电箱必须装置在安全地点并牢固可靠,开关插座应完整无缺,防止雨水溅落,金属箱体必须可靠接地;施工前应对漏电开关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即使更换。 6)不得随意动用外单位机械设备,防止不了解性能造成安全事故。 7)上下交叉作业,应有专人监视并做好垂直面上的安全防护,5级以上大风不得高空作业。 8)作好工人入场的安全教育,及时做好安全交底,坚持开好班前安全会,研究当天安全工作要点,以引起重视。 9)加强各级领导和专职、兼职安全人员跟踪到位的安全监护,发现违章立即制止。 10)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纠正。 二、高空坠落物造成损失应该向谁追责? 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 》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作业本身就是非常的危险的,除了在高空作业的这些工作人员有可能会遇到一些不可预知的风险,高空作业如果操作不当也有可能中伤其他过往的行人。城市的建设规划本意上都是为了能够提升我们的生活质量,可是面对已经不断发生的城市高空坠物现象,社会各界包括我们自身都应该在生活当中引起高度重视的。

法律主观:

预防高空坠落措施: 1、定期检查阳台,天窗等悬挂物是否松动、阳台种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坠落风险、外墙渗水情况,如果有及时通知邻居进行整改或者自己做好防范,避免高空坠物; 2、居民要做到自身不主动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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