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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乱罪聚众进行*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乱罪属于一种无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同意的犯罪,这种行为在性开放的西方国家比较常见。只要有三人以上参与*乱行为,不管这种聚众*乱行为是否公开进行,其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就要被认定为聚众*乱罪,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该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成聚众*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五个小罪名。其中,聚众*乱罪规定在现行刑法第301条。
聚众*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见《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301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相对不起诉是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当事人由于没有被判刑,所以没有犯罪记录,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
在相对不起诉的情形下,如果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经法院判决确定构成犯罪,则不能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解释》将以下七种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1.是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
2.是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3.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4.是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5.是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6.是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
7.是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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