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暴者必须零容忍!“男子卫生间隔间拖拽女生”事件解决结果是啥?

自然科学作者 / 骚皮 / 2025-09-21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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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的处理结果目前还没有公布出来,中牟县公安局发布了关于这个男子卫生间隔断拖拽女生的一个警情通报,在通报当中我们可以

这件事情的处理结果目前还没有公布出来,中牟县公安局发布了关于这个男子卫生间隔断拖拽女生的一个警情通报,在通报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处理结果的一些信息参考。中牟县公安局初步调查侦查得出的信息是该男子涉嫌刑事犯罪,目前已经被公安机关对其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进行进一步办理中。

为此有人咨询了专业的律师,律师有两点看法。

第1点该男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

因为酒吧本身它就是一个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拖拽一个女生进入卫生间隔断,卫生间隔断里面本身就是一个隐秘的场所。在酒吧其实还有其他的人在场,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对于女生来说,她有权拒绝男子的要求,男子强行拖拽行为已经侵犯了女子的一个人身权益,同时也违背了女生的一个自主权益。

第2点,女生从卫生间隔断里面跑出来以后,男子出来裤子都没有拉上,很有可能会被定义为强奸未遂。

强奸未遂,其实就是因为外力的干扰,导致犯罪分子的意图没有得逞。其实从视频当中我们还可以了解到,这名男子从厕所里面出来以后还骂骂咧咧,说到底是谁开的门。如果没有人开门,那么女子可能就没有办法逃脱正义,是因为有其他见义勇为人士开了门让女子逃脱,随后报警,警方将他们进行抓获,从而避免了这件悲剧的发生。

目前这件事情还是由中牟县公安局进行侦办处理,具体处理的一个结果肯定是由权威的中牟县公安局进行公布才是准确的。

有权威媒体包括中国妇女报,他们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评论说:(依法惩治暴力,没有特区)。不管是现在的卫生间事件还是之前的雨衣男事件,这种事件必须要认真对待,给公众和社会一个交代。

被强奸以后,女子趁男子提裤子,捡起板砖将其打死,应如何认定?

大学生醉酒强奸女同学,强奸罪能判缓刑吗?

2020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组织学校音乐社团成员喝酒聚餐,当晚10时30分许,赵某某趁严某某醉酒无力反抗,将其抱至隔壁房间沙发强行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赵某某随即被抓获归案,经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强奸罪是指侵犯了女性的性自由权,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犯罪行为。赵某某利用严某某醉酒无力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况,违背其意愿强行在沙发上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既遂,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网友纷纷热议该判刑是否过轻?判处缓刑是否合理?

笔者认为:

一、赵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属于被动到案的情况,虽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仍然不构成自首,而属于坦白。常言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里的“从宽”即是指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一般而言,坦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司法机关已掌握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坦白司法机关已掌握罪行并对案件侦破确有帮助作用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二、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认罪”是指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其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在侦查阶段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从宽”是指对赵某某的从宽幅度大于坦白,且赵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三、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四、赵某某满足缓刑条件。首先,赵某某在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后,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同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可以宣告缓刑。

一般而言,在强奸罪案件中,具有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情节,或具有自首、坦白情节,或为从犯,或案发前有特殊关系(如情人关系),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均可能被宣告缓刑。

男子被控强奸未遂杀人服刑22年喊冤,该案件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该条同时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的犯罪行为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女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无限防卫?

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或无限防卫,其根本就在于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亦即犯罪行为是否仍然继续。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说强奸行为是否正在进行。

如果强奸行为正在进行,则可认定为无限防卫,即便用板砖拍死男子,亦不应追究任何责任。如果强奸已经结束,但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则可认定为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对于被害人是成年妇女的强奸是否既遂是以“插入说”来认定的。这也就意味着,如果男子已经提裤子穿衣服了,基本上就可以认定为强奸行为已经完成。

同时,就实践中来说,一般男性也很难马上实施第二次强奸行为的。而且如果要继续实施,一般也不会马上提上裤子……就这个意义上而言,女子用砖块将男子拍死的行为是难以认定为无限防卫的。

女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呢?

这要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而且要站在女子的角度去分析了:作为女方而言,其是强奸事件的受害者,刚刚经历了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这时不能苛求她脱离现场情况、理智地思考问题,不能强求她站在无关的第三人的角度去超脱现实的考虑,这明显是不合适的。正如之前的“昆山反杀案”一样。

与此同时,也不能排除男子继续对女方实施殴打、辱骂、或者猥亵、乃至再次实施强奸行为的可能,尤其是站在刚刚被蹂躏的女子的角度去考虑的话。

我的看法

我个人认为应当以认定为防卫过当为宜。而且结合这种比较特殊的情况,无论是按照故意杀人罪还是按照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都不宜判处过重的刑罚,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做不起诉处理较为适宜。当然,在具体程序上,可能需要层报最高法院。

当我们每个人受到冤屈时,不论时隔多久,我们都是会想要洗清我们身上的冤屈。河南周口的谢某,在服刑22年后喊冤,称当年的自己没有杀人,自己是被屈打成招的。据了解,在谢某25岁的时候,被控告谋杀了隔壁村年仅22岁的一名女子。根据谢某的描述,他表示自己当时是回老家过年的,当晚自己在与朋友喝了点酒后,就直接在朋友家睡下了,中间有两次都被窗外传来的议论声给吵醒过,但是当时的自己并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也没有上前去凑热闹。可是没想到,自己在第二天的时候就被带到了公安局,最开始自己以为只是简单的询问,但是没想到警方却认为人就是他杀得,自己一开始并不认罪,可是当时还是被屈打成招了。其中还值得我们关注的信息有,根据当年警方的提供的证据中,我们确实没有看到和谢某有关联的直接证据,但是由于当时的时代落后,很多技术不发达,所以也很有可能是谢某杀人了,但是由于技术原因很多地方证据没有直接表明出来。但是也很有可能谢某真的是被冤枉了,这两种可能性都是需要证据来判定的,而由于时间久远,不论是对警方而言,还是对谢某而言,都不能够用很快的时间来重新找证据了。

如今谢某觉得自己受到了冤枉,要洗清自己的冤屈,所以一直还在上诉之中。的确,如果谢某真的受到了冤枉,相信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够忍受,自己因为冤枉而白白失去了22年的人生。不过也有可能是谢某真的杀人了,但是他觉得由于当时的证据不足,自己趁机可以浑水摸鱼。不论是哪种原因我,我相信最后都会真相大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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