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7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政策研究、政务公开以及局机关财务、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二)条法司
协调提出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拟订、修改及有关知识产权对外谈判的方案;拟订有关专利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订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的建议和草案。组织拟订专利等确权及侵权谈判标准;拟订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
(三)保护协调司
承担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承办行政执法有关工作;承担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有关工作。
(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承办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的事宜;承办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承办涉及港澳台的专利及有关的知识产权事项。
(五)专利管理司
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地方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
(六)规划发展司
组织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局年度工作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拟订局年度财务计划,编报预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制定计划、财务和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审核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局重大项目组织论证和审核,监督计划执行;承担局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制订及监督等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全国专利统计工作,负责专利统计信息的统一管理、编报和发布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人事司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及有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事项;拟订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是一个机构或组织,旨在促进、维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域名等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一般由政府或行业协会等组织设立,其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2、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可以提供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域名等方面的咨询和管理服务,帮助企业和个人有效管理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可以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包括对于侵权行为的调查和取证、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等方面的服务,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4、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可以促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和交流,加强国内和国际之间的知识产权交流和合作,推动知识产权的创新和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办事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正、公平原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时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处理有关纠纷和争议;
2、服务原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应以服务为宗旨,以满足申请人和用户的需求为目标,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服务;
3、保密原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应遵守保密原则,对申请人和用户的资料进行严格的保密,不泄露任何涉及商业秘密、专利技术和商业机密的信息;
4、法制原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5、便民原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应符合便民、利民的原则,通过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服务质量,为申请人和用户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是一个重要的机构或组织,其职责涵盖了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和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等方面,为保护和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